•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日期 : 2004-10-26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开、科学、有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在大连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三项费投入资金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签订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计划项目指南。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目的、功能定位,明确计划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规模、目标等要求,确定计划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
        第七条 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 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优势;
        (三) 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员、基本条件(物资、仪
    器设备、匹配资金等)和管理能力;
        (四) 有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验积累和业绩。
        第八条 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大连市科技、经济、
    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大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的部署和安排。
        第九条 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计划项目申报书(市科技局规定格式);
        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市科技局规定格式)
        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
        第十条 计划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渠道、时间进行。申报渠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属单位通过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二) 市属单位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三)中央属、省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对收到的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要求。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项目论证或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型,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计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评审),根据计划项目指南、项目申报材料和对项目的深入考察,对申报项目做出结论意见。
        市科技局对通过可行性论证、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核后,确定准予立项项目并以科技局发文形式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列入大连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应根据计划类别,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通过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文本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法规统一印制。
    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批准方能生效。合同生效后,签约各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 确定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三) 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计划项目的年度总结报告,进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四) 组织协调并处理计划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实施计划项目的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 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受理、审查、评估,下达立项项目计划文件;
        (二) 提出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项目经费配置意见,审查计划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 组织或委托对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助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进行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四) 督促计划项目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和技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 严格按照计划项目合同执行,完成项目目标;
        (二) 定期、真实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 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费审计,填报市科技局下发的计划项目统计表;
        (四) 重视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修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方案变更或其它影响到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的原因,必须及时报告并提出计划项目合同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实行按年度滚动立项。实施期限超过三年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计划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导致计划项目未按计划项目合同实施的,市科技局将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计划任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九条 各类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后,可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计划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二)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向专项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成的项目验收资料;
        (三) 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四) 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准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报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 市科技局的计划项目批件和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 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报告(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等);
        (六) 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相关的产品测试(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 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八) 其它要求提供的辅助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验收由计划管理部门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并经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聘任。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
        项目验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审查验收资料,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意见,核实或复测有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被验收方应对验收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承担对所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 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不到90%;
        (二)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无推广、应用价值;
        (三)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 擅自修改计划项目合同书相关内容;
        (五) 超过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事先未作说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达到验收要求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经再次验收仍未通过,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事先与市科技局有约定以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完全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计划项目验收后,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